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6月15日音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施行方法的公告。公告称,为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强化市场主体职责,进一步降度易本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造 促进全面质量办理的定见》(国发〔2018〕3号),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施行方法做出如下改革调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不再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办理,其指定认证组织应刊出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添加自我声明点评方法。相关企业可选择由指定认证组织按既有方法来进行认证,也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施行规矩》,选用自我声明方法证明产品可以继续契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结产品契合性信息报送。
CNCA-C09-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信息技术设备》
CNCA-C09-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信息技术设备》
CNCA-C11-0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摩托车发动机》
CNCA-C11-05: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机动车喇叭》
CNCA-C11-06: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机动车制动软管》
CNCA-C11-1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轿车燃油箱》
CNCA-C19-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防盗报警产品》
CNCA-C2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装饰装饰产品》
CNCA-C18-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火灾报警产品》
CNCA-C18-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火灾报警产品》
CNCA-C18-0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救活设备产品》
音视频设备》、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信息技术设备》
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中的:成套电力开关设备、母线干线体系(母线槽)、配电板、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设备